1.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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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加油站坚决不能去的,就是去年的时候,我和我的四哥开车去外面自驾游玩儿。当时,开车去的是大兴安岭,因为那条伊嫩公路,加油站是非常少的,后来没有办法,只要是挂牌的加油站都没问题的,人家投资个加油站你知道要花多少钱吗?不可能为了点毛头小利搞臭自己的名声的,尽管放心加!前几年济南有个加油站储油罐进水,现在没有私人炼油厂了,汽油柴油都是大炼油厂的产品,我一直在小加油站加油,便宜0.6--1元,三桶油太坑人了,只要便宜太多,就是没保证。按照法律法规,只要是有营业执照的商家,出售的产品不分贵贱,就应该是合格商品。

小加油站老板如是说:我们的加油站不是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不是临近国道,加油对象不是针对路过车辆做一锤子买卖。我们的服务对象是街坊四邻,你给他8块钱一升就行了啊!就有保证了!我一直用滴滴加油,优惠完了95跟正常92油价差不多,2个车都在一个私营加油站加了4年了。没用滴滴时候也在他家加油,没什么问题,跑的公里数还有动力和中石油没区别呀,最好到正规加油站去加,最起码正规加油站的油品品质可以保证的,小加油站的油品就难说啦。

大型连锁加油站还是可以,比如长沙的先导控股这类,一样可以便宜3到5毛,我一直都加,四年了也挺好的,不要去那些山寨加油站就行以前小加油站可能多加点乙醇,车没劲油耗高,现在乙醇比汽油贵了,估计没人加了。加水也不能溶,自家也不出原油,也不能炼油,我觉得主要是小加油站运营成本低国家收取养路费等税费,太低的价格有可能是私油。大部分油应该都没问题,除非是那种流动的或者没市场基础的油站。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合肥到济南的距离约是640.4公里。

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出行方式:

自驾:根据最新的信息,自驾车从合肥到济南需要6.8小时,路桥费约310元,汽油车加油费约384元,总费用约694元。新能源车的充电费用则在62元至127元之间,总费用约在372元至437元之间。

火车:可以选择乘坐火车,具体的车次和时间会有所变化,需要提前查询最新的火车时刻表和票价。

飞机:如希望更快地到达目的地,可以考虑乘坐飞机。但请注意,由于航班信息会有所调整,需要提前查看航空公司的最新航班安排和防疫要求。

长途客车:还有长途客车服务,但具体的班次和时间也需要提前查询。

第一条 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计量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财政、税务、价格、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第六条 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建设规划的要求。

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调配车用乙醇汽油,并负责统一向推广使用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供应。第七条 除国家和省确定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和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

国家和省确定的组分汽油生产企业,其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应当收购。第八条 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第九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时间完成改造。未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不得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第十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加油站,不得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调价方案,报省人民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按照自愿原则对车辆进行清洗。

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洗车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清洗工作的技术指导。

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在推广使用区域边界公路入口处以及推广使用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指示标志。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储运、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或者违法销售添加甲醇等其他的车用汽油燃料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加油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县以上经贸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车辆清洗的维修企业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清洗车辆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