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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贩卖汽油怎么处罚_私人贩卖汽油处罚案例

案例一:单超,男,1965年10月出生,原任铜山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局长。1998年至2006年2月期间,单超先后利用担任铜山县地税局张集中心所所长、张集分局局长、第八税务分局局长、第七税务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税额核定、税款、少交税款、办理减免税、退税、税务证年审、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25个单位、个人贿送的人民币212400元及购物卡(内含人民币14600元),合计人民币227000元,构成受贿罪;2000年至2002年,单超在担任铜山县地税局张集分局局长期间,与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张召林(另案处理)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取开票入帐、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本单位公款53000余元,用于两人私人购置保险、电脑及摄像机等,构成贪污罪。2006年7月28日,铜山县人民法院以单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追回的受贿脏款227000元及摄像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赃款53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2006年9月22日单超被开除公职,同年12月17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二:曹显忠,男,1963年3月出生,原任太仓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2000年至2006年初,曹利用担任太仓市地税局检查三分局局长、浏河分局局长、第三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税务查帐、税款征收、税收减免、工程改造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八次收受所辖单位和个人贿送的钱物折合人民币323002.55万元,构成受贿罪;曹在担任太仓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局长期间,于2004年在第三税务分局实行车改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剩余的价值人民币18800元的汽油票转至自己及妻子的IC加油卡内,侵吞公款人民币18800元,构成贪污罪;曹在担任太仓市地税局浏河分局局长(2003年任命为第三税务分局局长)期间,于2002年至2005年,曹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应征收太仓市浏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粮食风险基金和物价调节基金“暂缓开票”,最终导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对该公司少征收“两金”累计人民币411313.48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2006年8月3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曹显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贪污赃款人民币18800元抵脏发还给太仓市地税局第三税务分局,受贿脏款人民币323002.55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曹显忠2006年9月25日被开除公职,同年10月16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三:史福荣,男,1960年8月出生,原任宜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局长。2005年春节前至2006年2月期间,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用虚开、从本单位小金库套取现金后私分的方法,先后三次共同侵吞公款71000元,史个人实得27000元,构成贪污罪;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期间,史利用职务之便,为纳税人在税收评估、税款和综合规费征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4次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117500元,其中收受物品中包括手表一块、60条软中华牌香烟提货单、苏烟两箱、购物卡等,构成受贿罪。2006年7月26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史福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7000元返还原单位,受贿款物1175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史福荣2006年3月21日被批准辞职,同年12月14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四:陈均庆,男,1952年5月出生,原任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1994年年初至2004年春节前,陈均庆在担任常州市地税局戚墅堰分局丁堰税务所所长,戚墅堰分局副局长、局长,天宁分局局长,市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辖管纳税单位及下属等十二人的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1883.56元,其中包括空调机二台、为其及母亲住房装璜、为其女儿报销驾驶员培训费等,为他人在承接工程、税收上能得到关照等谋取私利,构成受贿罪。2005年3月21日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以陈均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受贿脏款人民币91883.5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05年5月25日被开除党籍,同年5月31日被开除公职。

案例五:张春静,女,1968年2月出生,原任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新浦办税服务厅综合科科员。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张春静利用职务之便,用擅自降低税率标准的方式,先后十次为七个纳税人开具建筑业发展,并将所收税款48155.88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2006年7月30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张春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的人民币48155.88元予以追缴。张春静2006年9月25日被开除公职,同年12月26日被开除党籍。

案例六:鲁金荣,男,1958年5月6日出生,原任丹阳市地方税务局工会副。鲁金荣在担任工会副期间,利用其参与丹阳市地税局和下属分局基建筹备、设备材料购、基建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工程款的结付等工作之便,先后收受15人48次所送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888653.60元,其中收受物品中包括黄金项链一条、联想昭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2005年9月29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鲁金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交国库,鲁金荣2005年11月30日被开除党籍,2006年3月21日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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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案情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判

萝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分析

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本案中,杨某的投案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因此、只熊以未遂犯论处,而不能以中止犯论处。当然,这种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2、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客观上须各个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钱某,在得知张某的意图后,不仅未积极提供帮助,反而予从拒绝。后虽在张某揭发其隐私的要挟下提供了药物,但提供的却是不能致人死地的硫酸铜,这说明钱某自始至终均不存在与杨某、张某共同的主观故意看,也未实施共同的客观行为,故钱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买汽油泼到贼畜牲东西的身上,用火一点贼畜牲就烧成了灰 .

最好是去医院做个检查,特别是肺部,容易感染的。不能马虎。

之前就有例子。厦门一男子用嘴吸汽油管,不小心吸进一口汽油,结果得了肺炎。

案例如下:

日前厦门市呼吸中心收治了一名奇怪的肺炎病人。

患者小王是名司机,平时身体十分健壮。这天下班后逐渐觉得右侧胸部闷痛,并且出现畏寒、发烧、咳嗽。开始小王以为是感冒了所以并未在意,可半夜出现咯血,这可把小王吓坏了。小王急忙打的来到第二医院市呼吸中心,拍片后发现其右肺大面积炎症。

肺炎的诊断让年轻的小王很纳闷,自己也没受凉感冒怎么就得了肺炎?而且还这么严重!在医生的细心询问下,小王想起当天上班时用嘴吸汽车油管,一不小心把汽油吸进嘴里,随即出现短暂剧烈呛咳。原来,就是这口误吸到肺里的汽油让小王得了吸入性肺炎。

呼吸中心的医生解释说:“不仅细菌、等病原体感染可能引起肺炎,汽油、氯气、氨等化学物质吸入也可导致肺炎。”听完医生的解释,小王叹了口气说:“都说最近汽油涨价,汽油太贵,可我喝的这口汽油可能要花我数百元,一定是‘最贵’的汽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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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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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 [1] 》、《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 [2] 》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罪;盗窃、抢夺、、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罪;非法出租、出借罪;丢失不报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

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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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爆炸、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号的的;

(三)非法销售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抢劫、、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罪、非法出租、出借罪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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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 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4] 。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制售“瘦肉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售“瘦肉精”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并且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场,用于饲养供人食用的牲畜,其行为侵害的不是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也不是特定的可控的财产损失,而是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不可控的重大财产损失,该行为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严重的隐患,给养殖户或相关经营者直接导致重大的的财产损失,给牲畜养殖业造成了重大的的间接损失。其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 (2000.11.27)

第七条 使用爆炸、、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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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海商法案例,求赐教

国家现在对私人储存柴油的规定是判定为违法的,因为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品,涉及消防和安全问题,由国家统一管理,个人不具备储存条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2个,B和C;

2.3个,A, 化肥货主(如果打捞的化肥已经没有价值则该货主不用支付)和冰箱货主;

3. 冰箱归货主,弃货后属于无主物,但不影响货物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

4. A支付。如果救助报酬少于救助费用,则可以要求特别补偿,金额不超过救助费用的30%。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100%,但本案不适用。

5.船舶、化肥、冰箱

6.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