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化油多少钱一吨_2009酸化油价格
1.硬脂酸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2.酸化油可以用铁路运输吗?
3.硬脂酸的型号分类(如SA1801和1838.1825等之间有什么差别
4.油脂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5.环氧脂肪酸甲酯和环氧大豆油的区别,另外在哪里有比较好的购途径?市场鱼龙混杂,差货很多啊!
重庆不知道,提供你几个别的厂家,都有生物柴油出售:
1、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2、唐山金利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3、资阳有一家企业是小规模的生产,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产品。剩下上面这两家原料分别是大豆DD油和酸化油,你可以咨询一下。
硬脂酸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皂角 应呈剑鞘状,略弯曲,长100~400mm,宽约40 mm,厚10~15 mm。表面红褐色,被灰色粉霜,所在处隆起。两端略尖,基部渐窄而弯曲,有短果梗或果梗痕,两侧有明显的纵棱线。种多数,扁椭圆形,黄棕色,光滑。质硬。气微,有刺激性,味辛辣。
用途:
皂角粉:又称电镀清洗剂,是一种植物表面活性剂,该产品是本公司与有关科研院所共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皂角粉广泛用于五金电镀行业,金属表面在电镀前,经皂角粉处理后,具有除油去污,电镀后抛光增亮,使用皂角粉对清洗物表面无任何腐蚀,它优于其他任何一种化学清洗剂,是最理想 的天然高效表面活性清洗剂。皂角粉也可用于农药厂生产可湿性粉剂使用。皂角粉还可以用于加气砖厂生产的各种规格的加气砖块,它主要起发泡作用。链条厂也可广泛使用。
皂角皮:它是天然的工业洗涤产品,可用于动物毛皮制品的清洗加工,加工后毛皮具有毛皮柔软、光泽好之优点。也可从皂角皮中提取制药用的激素等材料。
皂角豆:也称皂角籽,本产品是生产开发美容美发产品的最理想的天然原料。也是生产植物胶、皂荚胶的主要原料。
皂角米:也称皂角仁,本产品是生产食用胶的天然有机原料,广泛用于八宝粥及其它食品的添加剂。
皂角苷:saponin 存在于植物界的以多环式化合物为配基的配糖体的总称。配基称为皂角苷配基,糖的成分通常是D-葡萄糖,D-半乳糖,L-阿拉伯糖,但也有以甲基戊糖和糠醛酸等作为糖成分的。大多数皂角苷是无定形粉末,可溶于水甲醇、热的稀乙醇,不溶于其他有机溶媒。水溶液具有持续产生泡沫的性质,并显示出保护性胶体的性质。可用于作为洗涤剂、乳化剂、发泡剂。虽不易透折,但能提高其他物质对细胞膜等的透过性、与甾醇类、醇类、酚类可形成难溶性化合物。作为共通的特性为显示溶血作用。这是由于与红血球中的胆甾醇结合的缘故。还具有粘膜刺激作用,有的也有利尿作用,三萜系皂角苷分布广泛。美远志根、远志根、桔梗根、甘草的根茎、Quillaja的树皮等的皂角苷是有名的。其他已知甾体化合物系统的皂角苷分布只限于百合科、薯芋科、玄参科。百合科菝葜根的皂角苷及洋地黄叶中的毛地黄皂苷、芰他皂苷和各皂苷等。
皂角刺 Spina Gleditsiae (英)Chinese Honeylocust Spine 别名:天丁、皂针、皂荚刺。
来源:为豆科植物皂荚Gleditsia sinensis Lam.的棘刺。
植物形态:落叶乔木,棘刺圆柱形,常分支。羽状复叶互簇生,小叶6~16,卵形至长卵形,长3~8cm,宽1~2 cm,先端尖,基部楔形,边缘有细齿。总状花序腋生及顶生,花杂性;花萼4裂;花瓣4,淡**;雄蕊6~8;子房沿缝线有毛。荚果扁长条状,长12~35cm,宽2~4cm,紫棕色,有时被白色蜡粉。花期5月,果期10月。
生于路旁、沟旁、宅旁。主产河南、江苏、湖北、广西。
制:全年可用刀砍下棘刺或切片晒干。
性状:完整的棘刺常分枝,有时再分小枝,刺端锐尖,基部扁圆柱状,全长约10cm或更长,基部直径0.8~1.2cm。表面紫棕色或红棕色。体轻,质坚硬,切断面木部黄白色,髓疏松,棕色,无臭,味淡。
化学成分:含皂荚皂甙B-G(gleditsiasaaponin B-G)、棕榈酸(palmitic acid)、硬酯酸、油酸、亚甾醇、谷甾醇、二十九碳烷(nonacosane)等。
性味:性温,味辛。
功能主治:消肿托毒,排脓,杀虫。用于痈疽初起或脓化不溃;外治疥癣麻风。
可入中药,多在治疗粉刺,麦粒肿,活血软坚散结时使用.
如不过量服用,副作用甚微.
皂角的食用价值
皂角是一种美食,最近几年用皂仁做菜的厨师还很多。皂仁就是皂角的果仁,皂仁可以润肠,治疗便秘。皂角仁营养成分很高,属于高能量、低蛋白,低脂肪的食物,能调和人体脏腑功能,具有养心通脉,清肝明目,健脾滋肾,祛痰开窍,润肠通便,润肤养颜,提神补气等功效。老少皆宜,特别适合糖尿病患者食用。
制作方法
一、取皂仁50克淘净,放入5磅保温瓶中,加入开水,盖好瓶塞,三个小时可加糖食用。
二、取皂仁10克淘净,放入茶杯或保温杯中,开水泡饮,皂仁熟透后,把红色的皮去掉,可直接食用。此方法可治牙痛、咽喉痛、解烟酒等。
三、取适量皂仁淘净,开水浸泡1—2小时,煮熟后素食或煮制米粥或八宝粥,滋润爽口,冷、热食用兼可。另外,煮制鸡汤或排骨汤时加入皂仁,都是不错的选择。
酸化油可以用铁路运输吗?
回答你问题顺便回忆下我学的东西吧
硬脂酸的用途非常广泛,所有国内国外的产品很多,我先给你列举下从硬脂酸销售开始出现过的名字吧。
1803、1805、1806、1809、1806、1835、1836、1837、1839、1840、1841、1842、1845、1850、1855、1865、1870、1885、1895、1896
以上是大众的名字,其中国产双马还有1005、1205,博兴华润有硬脂酸200和硬脂酸800,
区别就是C18含量的不同,原料也影响也非常大。一级酸如1838和1840主要使用的是植物原料,又称植物酸。1801、1810酸是动物原料,一般称动物酸。植物比动物贵几百块钱一吨~~~
在原料一样的前提下,C18含量高的价格就高~~~如果其他指标(杂质甘油含量等)差不多的情况下。
如果还不懂,就去淘宝上搜了,一个个问~~~不过我说的应该还是很容易懂的~~~~
楼下,你说的真简洁,我学习很多,但是不能把博润的代替国产哦。。毕竟东马、双马、泰科他们在国内的市场还是非常可观的,但是我晓得你知道的肯定比我很多,以后有机会多向你请教啊,别吝惜哦
硬脂酸的型号分类(如SA1801和1838.1825等之间有什么差别
理论上可以,但是你要先做以下工作。
1、向车站提报一份样品,车站会给你送检,然后告诉你能不能发运。
2、确定按照油罐车或者是集装罐或者是整车运输。
3、申报品名应该申报为非食用植物油。
铁路运输800公里以上才有价格优势,低于800公里不如用汽运,汽运省事,没这么麻烦。
油脂生产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硬脂酸的型号分类,如SA1801和1838.1825等之间的差别如下:
①性质不同
18主要是指硬脂酸中C18硬脂酸,这是硬脂酸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般工业棕榈油直接加氢--水解得到的硬脂酸,C18含量通常为38-42%,通过分馏,可以得到C18含量更高的硬脂酸,同时产生低C18含量的硬脂酸(主要以C16为主),C18含量通常越高,价格也越高,而C16高的则价格偏低,当然高纯度(>98%)的除外。
②质量指标不同
1830、1831、1838、1839等型号,是不同厂家的标号,18**系列可能以外资及进口品牌为主,主要以C18含量来区分,不过不同厂家的型号可能相同,但其质量指标不一定相同。
③级别不同
一级酸如1838和1840。1801、1810是酸。
④类别不同
1838和1840主要使用的是植物原料,又称植物酸。1801、1810是动物原料,一般称动物酸。
扩展资料
硬脂酸基本介绍
硬脂酸,即十八烷酸,结构简式:CH3(CH2)16COOH,由油脂水解生产,主要用于生产硬脂酸盐。每克溶于21ml乙醇,5ml苯,2ml氯仿或6ml四氯化碳中。
硬脂酸性质与稳定性
①纯品为带有光泽的白色柔软小片。
②微溶于冷水,溶于酒精、丙酮,易溶于苯、氯仿、、四氯化碳、二硫化碳、醋酸戊酯和甲苯等。无毒。
③存在于烤烟烟叶、白肋烟烟叶、香料烟烟叶、烟气中。
④是组成硬脂精的脂肪酸。
硬脂酸贮存方法
①200型硬脂酸用硬纸盒包装。800型硬脂酸用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贮存于阴凉通风处。
②本品可用硬纸箱或编织袋内衬塑料袋包装。每箱(袋)净重25kg或50kg。
③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注意远离火源和氧化剂。按一般化学品规定贮运。
百度百科-硬脂酸。
环氧脂肪酸甲酯和环氧大豆油的区别,另外在哪里有比较好的购途径?市场鱼龙混杂,差货很多啊!
消费税
政策简介
自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总体上明确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9号)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政策简介
自2008年7月1日以来,以废弃油生产的生物柴油(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11年起以废弃油生产的燃料、饲料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关于调整完善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渣),包括利用上述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J/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的比重不低于90%.
六、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七、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第三条第(一)项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取严密措施加强对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九条第(五)项要求提交的数据]、纳税申报情况和退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十二、本通知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其他款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销售(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应将专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同时,为了规范对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现将有关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三)以煤炭开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五)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六)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企业所得税
政策简介
自2008年以来,以废弃动植物油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享受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首先,区别大概说下:
环氧大豆油是一种使用最广泛的聚氯乙烯无毒增塑剂兼稳定剂。与PVC树脂相容性好,挥发性低、迁移性小。具有优良的热稳定性和光稳定性,耐水性和耐油性亦佳,可赋予制品良好的机械强度、耐候性及电性能,且无毒性,是国际上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化工艺助剂。但是,环氧大豆油存在以下问题:
⑴与塑料如PVC相容性差,必须与邻苯类增塑剂如 DOP复配使用,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也就是只能作为PVC的增塑剂,一般在PVC树脂中添加量只有1-3%。
⑵以大豆油为原料,成本比较高。环氧大豆油是大豆油环氧化的产物。大豆油的主要成分是甘油三脂肪酸酯,甘油三脂肪酸酯的水解产物是脂肪酸和甘油。脂肪酸的甲酯化产物是脂肪酸甲酯。脂肪酸甲酯是生物柴油的基本成分,可以通过酸化油等多种原料制得。脂肪酸甲酯环氧化的产物为环氧脂肪酸甲酯。
但是,环氧大豆油存在以下问题:1、与塑料如PVC相容性差,必须与邻苯类增塑剂如 DOP复配使用,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也就是只能作为PVC的增塑剂,一般在PVC树脂中添加量只有1-3%。2、以大豆油为原料,成本比较高。环氧大豆油是大豆油环氧化的产物。大豆油的主要成分是甘油三脂肪酸酯,甘油三脂肪酸酯的水解产物是脂肪酸和甘油。脂肪酸的甲酯化产物是脂肪酸甲酯。脂肪酸甲酯是生物柴油的基本成分,可以通过酸化油等多种原料制得。脂肪酸甲酯环氧化的产物为环氧脂肪酸甲酯。环氧脂肪酸甲酯与环氧大豆油相比,可以大大提高在PVC制品加工时的添加比例,添加比例可以高达10-30%,可以完全替代DOP制造出无毒、环保的PVC产品,用于食品包装、医疗用品、玩具、供水管道等;同时也用作纤维素树脂和合成橡胶的无毒增塑剂和软化剂。由于该产品除了具有环氧油作为增塑剂与稳定剂时具有的制品韧性优良、相容性好、挥发性低、迁移性小、无毒可接触食品、对光和热有良好的稳定作用等优点外,还具有更优的润滑性、相容性和分散性性能,故除了用作增塑剂、稳定剂与软化剂外,还可用作表面活性剂和分散剂应用于环氧涂料和环氧树脂等生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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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环氧脂肪酸甲酯的高端生产商有这几家。
1、河北金谷
该企业基本价格偏高,质量非常好,性价比比较差,原材料是自供的。
2、镇江中普(江苏)
该企业原料应该是自供,质量价格非常稳定,价格优势明显,但是目前可能供不应求。
3、常州卡特(江苏)
该企业部分原材料自供,目前价位不算低,由于非自供原材料混杂,所以质量可能出现变动。
以上3家企业的相关内容,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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